发布时间: 2021-02-20 14:10:04
修改时间: 2021-02-20 14:10:04
阅读量: 987
作者: 管理员
下面是高校辅导员招聘网为您整理的:辅导员笔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错题(十七),更多辅导员相关招聘资讯公告、考试经验技巧、笔面题库请持续关注闽试辅导员。
【辅导员笔试题】
1.某甲故意在某乙家的狗旁边鸣笛,致使拴在门边的狗受惊后挣脱锁链,冲出去咬伤了行人某丙,则:( )
A.某丙只能要求某甲承担赔偿责任
B.某丙既可以要求某甲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某乙承担赔偿责任
C.某丙只能要求某乙承担赔偿责任
D.某甲、某乙对某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某超市为顾客提供免费寄存服务。一日超市顶上商户水管漏水,水淹到低层寄存柜,致王某放在柜中的手机进水损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超市有过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漏水属不可抗力,超市不承担赔偿责任
C.超市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予赔偿
D.主要责任在漏水商户,超市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家在距乙家地基2米处种有一棵大树。每逢刮大风,风便会将这棵树的一些大树枝刮落到乙家房屋上。乙担心会损坏房屋,多次找甲协商,要求甲将树枝砍去一些,被甲拒绝。某日,暴风雨即将来临,乙再次找甲协商却没找到,情急之下自己砍去了一些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甲回家后要求乙赔偿500元,乙不同意,甲将乙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狂风暴雨即将来临,乙砍掉一些树枝来避免对自己房屋的损害属于紧急避险,因而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B.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了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因此,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虽然这棵树属于甲,但因伸到了乙的房顶,这棵树在乙房屋界内的部分应当属于乙,因此,乙砍掉那些树枝是合法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D.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了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但是乙在砍之前有意愿但无法告知甲,因此可豁免其部分责任
4.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B.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C.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D.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刑事责任
5.李某13岁,擅长电脑技术。其父要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但对这方面不熟悉。李某遂擅自去商场买回一台电脑,则该商场与李某的电脑买卖合同:(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答案及解析】
1.答案:B。易错项为D。注意:了解“连带责任”的含义。
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狗之所以咬伤行人丙,是因为甲故意在某乙家的狗旁边鸣笛所导致的,甲是有过错的第三人。因此,本题答案为B项。
2.答案:C。易错项为D。注意:保管是无偿,若无重大过失,损坏可以不赔偿。
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题中某超市为顾客提供的是免费寄存服务且无重大过失,因此,超市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C项。
3.答案:A。易错项为D。注意:重点理解“紧急避险”的含义。(考试常考)
A。【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案中,乙的房屋安全面临来自甲家大树带来的威胁,乙有权要求甲消除危险。紧急避险是为了防止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损害相对较小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法律责任。乙在找寻甲无果的情况下,自行砍掉部分树枝属于民法上的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B项,本案中,乙在暴风雨来临之际砍掉树枝的行为是为了防止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损害相对较小利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法律责任。因此,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C项,本案中,甲家在距乙家地基2米处种有一棵大树,该颗树的所有权属于甲,可见这棵树在乙房屋界内的部分不属于乙。D项,本案中,乙在暴风雨来临之际砍掉树枝的行为是为了防止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损害相对较小利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乙的行为不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A项。
4.答案:D。易错项为B。注意:本题要求选择“说法错误的”。
【解析】A项,《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B项,《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C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D项,《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民事责任优先规则。因此,本题答案为D项。
5.答案:C。易错项为A。注意:区分“民事行为有效”“民事行为无效”与“民事行为待定”。
【解析】《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李某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电脑是与其年龄不相符的民事活动,他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由此可知,这份合同效力待定。因此,本题答案为C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