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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笔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易错题汇总

发布时间: 2021-02-26 11:13:32

修改时间: 2021-03-26 15:38:14

阅读量: 1577

作者: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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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易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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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笔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易错题汇总

辅导员笔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易错题(一)

辅导员笔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易错题(二)

辅导员笔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易错题(三)

辅导员笔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易错题(四)


【易错知识点】 

易错点1: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指刑法在什么空间、时间内具有适用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指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适用原则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同学们在复习时要注意对这几种管辖进行区别记忆,在考试中一般会结合具体的案例让同学们判断体现了何种管辖权。其具体分类如下表所示:

类别

含义

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


易错点2: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

任何犯罪都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同学们在复习此处内容时要注意:

第一,识记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一方面要注意行为人的年龄,另一方面要注意其是否为特殊群体,考生在选择作答时,容易忽略其中的一个方面;

第二,明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点;

第三,明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点。

这些考点,同学们如果不能够进行熟记并辨别,在考试中则会陷入模棱两可的境地。

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阶段

含义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实施危害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人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的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虑到未成年人既有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故意

犯罪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

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点如下表所示:

异同点

相同点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不同点

明知的程度不同

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和必然发生。

间接故意只是明知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

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

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3.犯罪过失

犯罪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分为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点如下表所示:

异同点

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

相同点

两者都只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不是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

不同点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并且这种轻信是建立在一定的客观条件基础上的。

间接故意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

 

易错点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刑法考查的重点,在考试中,同学们要根据题目中的案例判断该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这就要求同学们一方面熟悉二者的含义,另一方面对于二者的区别也能够进行简单的比较,以便作出正确的选择。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简要比较如下表所示:

侵害或风险

应对措施

结论

人的不法侵害(甲杀乙)

乙反击甲

正当防卫

乙转嫁危险于丙

紧急避险

动物侵害

甲唆使狗咬乙或人甲过失使狗咬乙

乙反击狗

正当防卫

乙转嫁风险于丙

紧急避险

野狗自发咬乙

乙转嫁风险于丙

紧急避险

自然灾害

乙防御灾害或转嫁风险于丙

紧急避险

 

易错点4: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它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另一类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具体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这三种形态。考生在复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和完成形态(既遂)时,容易对于四者之间的区分不够清楚,选择时无从下手,使其成为易错考点。

犯罪的四种形态如下表所示:

类型

含义

量刑

犯罪既遂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对于构成既遂的犯罪,可以直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相对应的条文定罪量刑。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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