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2-26 11:38:17
修改时间: 2021-02-26 11:38:17
阅读量: 2517
作者: 管理员
下面是高校辅导员招聘网为您整理的:辅导员笔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易错题(一),更多辅导员相关招聘资讯公告、考试经验技巧、笔面题库请持续关注闽试辅导员。
【辅导员笔试题】
1.下列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
A.丙将铁门撬开让丁潜入仓库行窃,丁得手后未通知丙就驾车逃离现场
B.甲凌晨翻墙进入某仓库行窃,偶遇行窃得手的乙,二人得手后各自离开
C.甲遭乙抢夺跌倒昏迷在路边,路人丙见状顺手将甲手腕上的金表取走
D.小学生小葵和小辛在三楼阳台嬉戏,误将花盆从阳台碰下,命中过路老者,导致其重伤住院
2.甲雇佣乙杀胡某,并且带乙辨认了胡某。乙在某夜将王某误当作胡某杀害。甲因此拒付“佣金”。本案中:(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甲构成过失杀人罪既遂
C.乙构成过失杀人罪未遂
D.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3.某日,李某乘坐出租车,不慎将一台笔记本电脑落在出租车上,被司机王某拾得。后李某记起,找到王某向其索要,王某不予承认并拒绝归还。李某遂向警方报案。对于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已经构成侵占罪
B.王某已经构成抢劫罪
C.王某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D.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4.下列罪名中不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是:( )
A.招摇撞骗罪
B.寻衅滋事罪
C.报复陷害罪
D.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5.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
A.甲买回剧毒农药意图杀害妻子,后念及夫妻多年情份,悄悄将农药倒掉
B.乙尾随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刘某,意图抢劫,在小区入口被保安阻拦后转身回家
C.丙以出卖为目的,买到一婴儿后,尚未出手即被抓获
D.丁趁某女不备,伸手抢夺该女肩上挎包,却反被该女制服
【答案及解析】
1.答案:A。易错项为B。注意: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由此可知,虽然丁得手后未通知丙就驾车逃离现场,但是丙将铁门撬开让丁潜入仓库行窃的行为是出自同一个犯罪目标。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选项中虽然甲乙都在对同一个目标进行盗窃,但是双方不是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的,不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选项中甲因为乙抢夺其财物而晕倒,丙趁机将甲的手表取走。但是甲和丙互不相识,因而不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不构成共同犯罪。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题干中,小葵和小辛是因为意外才将花盆从阳台碰下,导致老者重伤住院的,不是故意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D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项。
2.答案:D。易错项为A。注意:①区分过失杀人与故意杀人;②区分未遂与既隧。
【解析】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本题中的甲雇乙杀人,并带乙辨认胡某的行为属于教唆罪。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杀人行为实际发生,就有犯罪事实存在。而乙杀王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并且希望王某死亡,最终也将王某杀死。故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本题答案为D项。
3.答案:A。易错项为B。注意:区分构成侵占罪与抢劫罪的条件。
A。【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本题中李某将笔记本落在出租车上,属于遗忘物,王某取得该电脑却拒绝归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李某已向警方报警,故应按侵占罪来处理,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题干中李某并没有实施暴力取财,故不当选。C项,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题干中李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拒不归还,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当选。D项,李某行为已构成侵占罪,故D项不当选。因此,本题答案为A项。
4.答案:C。易错项为A。注意:招摇撞骗罪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招摇撞骗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A项不符合题意。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B项不符合题意。C项,根据《刑法》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报复陷害罪属于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不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C项符合题意。D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D项不符合题意。因此,本题答案为C项。
5.答案:B。易错项为A。注意:区分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隧。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甲顾及多年夫妻情分,将农药倒掉,从而有效的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甲是自动放弃犯罪的,故A项属于犯罪中止,不当选。B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包含:①具有犯罪动机;②已经做好犯罪准备;③被动停止犯罪行为;④尚未着手。B项中,乙尚未实施抢劫行为,被动停止犯罪(因此小区保安的阻拦而停止),符合犯罪预备要件,故B项正确。C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故C项满足“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婴儿”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不当选。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丁实施抢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成立犯罪未遂。D项中丁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反被该女制服)而为得逞,故D项属于犯罪未遂,不当选。因此,本题答案为B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