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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笔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易错题(三)

发布时间: 2021-03-20 15:08:05

修改时间: 2021-03-20 15:08:05

阅读量: 1486

作者: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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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笔试题】

1.下列属于犯罪对象的是:( )

A.赌博的筹码 

B.抢夺的财物 

C.行贿的财物 

D.运输毒品的车辆


2.孤儿某甲(已成年)在公交车上扒窃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一封灾区孤儿写给钱包主人的捐资助学感谢信,某甲读后大为感动,于是将窃得的钱包依照信封地址原封不动寄还钱包主人。某甲的行为属于:( )

A.不构成犯罪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3.嫌疑人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审讯期间,李某主动交代了警方尚未掌控的自己在半年前酒后驾车撞死一路人后逃逸的事实。李某主动交代交通肇事案件的行为属于:( )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悔罪


4.甲、乙合谋盗窃国家珍贵文物,二人准备了盗窃用的工具。之后,乙因害怕受到刑法惩罚而没与甲一同盗窃,甲单独完成盗窃行为,乙的行为属于:( )

A.犯罪既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5.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下列最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是:( )

A.19岁的周某持刀抢劫他人现金10元

B.林某受人胁迫,首次偷窃就盗取了价值400元的食物

C.王某精神病发作,在神志不清时赤手空拳地打伤无辜的路人

D.张某为朋友担保,向他人无息借款5万元,在朋友无法偿还后也未还款




【答案及解析】

1.答案:B。易错项为A。注意:了解犯罪对象的含义。

【解析】A项,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用于赌博的筹码,是组成赌博罪之物,不是赌博罪的犯罪对象。A项错误。B项,犯罪对象是侵害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抢夺的财物属于犯罪嫌疑人抢夺行为所指向的物。B项正确。C项,用于行贿的财物,是组成行贿罪之物,不是行贿罪的犯罪对象。C项错误。D项,运输毒品的车辆属于犯罪工具即犯罪所用之物,不属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对象。D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项。

2.答案:D。易错项为B。注意: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成年人某甲扒窃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社会危害,故而已经构成犯罪。A项错误。B项,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题干中成年人某甲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既遂,犯罪已经结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B项错误。C项,犯罪未遂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题干中与成年人某甲扒窃已经得逞,不能成立犯罪未遂。C项错误。D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一般采取“失控说”,即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丧失对所有物或者占有物的支配权。题干中“成年人甲在公交车上扒窃钱包一个”说明,成年的某甲已经完成了盗窃的行为,原所有人已经丧失对钱包的支配,属于犯罪既遂。某甲偷窃钱包之后主动返还受害人损失,可以认定为悔罪的表现,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不影响盗窃罪既遂的结果。D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D项。

3.答案:A。易错项为B。注意:区分自首、立功与坦白。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题干中,李某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应以自首论。A项正确。B项,坦白是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对已被怀疑、发觉的犯罪事实供认交代的行为。坦白是被动交代罪行,即被司法机关怀疑、发觉其犯罪事实后,并在司法机关的审讯下如实交代其罪行,是犯罪分子一种认罪的表现。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项错误。D项,悔罪,是指犯罪人在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真诚悔罪的种种行为。D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项。

4.答案:A。易错项为B。注意:区分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犯罪人中止,不仅需要行为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需要制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因此,乙因害怕受到刑法惩罚而没有与甲一同盗窃,甲单独完成盗窃行为,乙虽然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是未能阻止其他共犯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既遂。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项。

5.答案:A。易错项为B。注意:受人胁迫必须情节严重,才会判刑。

【解析】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A项中周某已19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抢劫他人财物,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B项中林某盗窃价值400元的食物不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不会被判处有期徒刑。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C项中王某在精神病发作时打伤路人,不负刑事责任,不会被判处有期徒刑。C项错误。D项,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行为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不属于刑法,并不会被判处有期徒刑。D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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