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09-09 09:39:17
修改时间: 2021-01-04 14: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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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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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试题】
一、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施、设备、图书资料
(2)获得学金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获得公正评价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申诉诉讼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岀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
(6)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8)前7条为基本权利,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特殊教育权利,如女生、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
义务:
(1)遵生纪守法的义务;
(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的义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5)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6)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二、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法性:指学校规章制度的內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否则无效。
违反合法性通常有三种情况:
(1)主体不合法:在不具备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擅自剥夺或限制师生合法权利内容不合法:
第一,学校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学校超越权限来规定本来应当由法律来规定的事项;
第三,在没有获得法律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可能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2)程序不合法:
第一,规章制度缺乏民主性;
第二,规章制度缺乏公示程序
合理性: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
学校管理的合理性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
第二,学校规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生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
第三,成员对规则有基本的认同感
三、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的种类:《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件:
《教师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的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髙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
《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亲例》第十九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虛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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